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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豐鄉「2013年縣長盃龍舟競賽」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一、活動宗旨:為展現「2013年縣長盃龍舟競賽」力與美的精彩意象,同時行銷新豐鄉的好山好水及人文采風之美,爰於端午佳節龍舟競賽期間舉辦攝影比賽,希望透過攝影鏡頭,捕捉龍舟競賽的熱鬧與歡樂,紀錄美好的回憶。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新竹縣政府、新竹縣議會

 

主辦單位:新豐鄉公所、新豐鄉民代表會

 

協辦單位:池和宮、新竹縣攝影學會

 

三、參加對象:凡喜愛攝影之民眾皆可參加。

 

四、攝影主題:新竹縣「2013年縣長盃龍舟競賽」,訂於102年6月12日於新豐鄉池和宮前之池和湖舉行,凡與「2013年縣長盃龍舟競賽」有關活動,皆可為攝影題材,惟須實地拍攝,不得以翻拍作品參賽。

 

五、作品規格:

 

(一)、參賽作品一律沖印或輸出8×12吋規格彩色單張照片,每位參賽者作品限5張(含)以內,請將報名表填妥後貼於參賽作品背面,並親筆簽署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每件作品皆須附報名表。

 

(二)、作品不得裝裱、留邊、電腦合成、翻拍、修補、改色、彩繪及連作。

 

(三)、數位相機拍攝作品需以1,000 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底片限正片拍攝。

 

六、收件日期:自102 年 6 月 24 日起至102 年 6月 30 日止。

 

   收件地點:【304 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新豐鄉公所民政課收】,

 

七、報名辦法:

 

(一)、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於期限內掛號郵寄至收件地點,請於信封上註明龍舟競賽攝影比賽,參賽作品請包裝妥當郵寄,若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作品遭受毀損,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二)、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不予受理。

 

八、比賽評審:於收件日期截止後擇期邀請攝影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等計5名,進行公正之評審。

 

九、評審標準:a.自然真實性(25%)b.主題內容(30%)c.光線構圖(20%)

 

d.攝影技巧(25%)。

 

 

 

 

 

十、獎勵:

 

(一) 評選金牌獎(1名)、獎金壹萬伍仟元正、獎牌一座。

 

(二) 評選銀牌獎(1名)、獎金壹萬元正、獎牌一座。

 

(三) 評選銅牌獎(1名)、獎金伍仟元正、獎牌一座。

 

(四) 評選佳作(20名)、獎金貳仟元正、獎狀一紙。

 

十一、評選結果與頒獎通知:

 

得獎名單於評選確定後3日內,公布在新豐鄉公所網站,並個別通知得獎人。且於本鄉公開活動中合併進行頒獎。本所網站(http://www.hchfe.gov.tw) 。

 

十二、附則:

 

(一)、參賽作品原始檔案請自行備份,得獎作品應於通知期限內繳交原稿底片(原始檔規格需為有效畫素1,000萬畫素以上,原始檔應另轉存TIF或JPG檔,並另建資料夾儲存),逾規定期限繳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不得有異議。

 

(二)、金、銀、銅牌獎項,每人限得一獎。獎金並依規定扣除所得稅。

 

(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比賽作品未達標準,奬項得從缺或減之。得奬作品若遭人檢舉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違法情事,並獲證實者,將取消得獎資格,主辦單位有索回獎金、獎牌(狀)之權利,其獎項將不遞補。

 

(四)、經評審公布入選作品,不得自行取消得獎資格。

 

(五)、全部得獎作品著作版權歸屬主辦單位,並具出版與相關使用權利,不

 

另給酬,得獎人不得異議。獲佳作獎以上之作品,歸主辦單位收藏,

 

且得以各種形式公開、發表、出版、公益推廣等使用。主辦單位有權

 

將作品集結成冊出版及自行再版;作品發表、集結出版並再版時,均

 

不另致版稅及酬金。凡參加者,均視為同意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六)、嚴禁參賽者提供不實資料,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七)、獲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如經主辦單位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同意自行委託代領人前來代領(需事前通知主辦單位,並攜帶得獎人身分證確認資料無誤)。

 

(八)、攝影當日危險水域警戒線,為顧及安全,請參加者遵守龍舟競賽現場工作人員之規範,以免發生衝突及危險。

 

(九)、本活動聯絡電話:新豐鄉公所民政課(03)5591116分機110陳小姐,

 

本活動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定並公布之。

 

 

 

新竹縣新豐鄉「2013年縣長盃龍舟競賽」攝影比賽報名表

作品名稱

 

參賽編號

(由主辦單位填寫)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電子信箱

 

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參賽者(作品創作人)(以下簡稱甲方)同意將上述所擁有的攝影作品著作權及著作財產權依下列條款讓與新豐鄉公所(以下簡稱乙方)無償使用。

1.甲方所授權之參賽作品著作內容,保證無侵害他人權利之虞,如有涉及第三人著作或其他違反行為,將自行負擔其法律責任,概與主辦單位無關,主辦單位亦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取消其參賽資格;若為得獎者,亦同時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牌)。

2.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活動簡章之各項規定(請詳讀)

本人已詳讀並同意上述條款及簡章,並親筆簽章。

參賽者(作品創作人):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

                      日         期:102年 6 月   日

               

 

   *請詳填後黏貼於參賽作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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