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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攝影獎
宗  旨 為促進影藝交流、倡導攝影藝術,提昇攝影水平,特舉辦第七屆「台北攝影獎」。
指導單位 台北市政府
主辦單位 台北攝影學會
參加對象 凡屬愛好攝影人士,誠摯歡迎參加。
作品題材 以不違反善良風俗,及未曾發表之最近三年內作品。
六   作品規格   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長邊14~16吋為限,短邊不拘,不得裝裱、不留白邊,作品背面請粘貼參加表。※參加表請上「台北攝影網www.photo.org.tw」下載。
參加張數 每人最多限10張。
參加費用 參加者每人新台幣500元、本會有效會員300元、海外參加者美金20元。
    (凡參加者均致贈一本2013年3月出刊之「2013台北攝影年鑑」)
收件日期 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13日止(送達為憑)。
收件地點 10442 台灣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16號4樓 台北攝影獎主席 張明芝 先生收
    台北攝影學會 電話:(02)2542-9968 傳真:(02)2542-9965
十一 評審日期 2012年12月16日(星期日)
十二 獎  勵 台北攝影獎一名:獨得獎杯一座,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優選獎六名:各得獎牌一面,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佳作獎五十名:各得獎狀一紙,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十三 附  則 1、 得獎作品編入「2013台北攝影年鑑」,並擇期於國立國父紀念館展出。
    2、 參加費用請利用郵政劃撥帳號:00045713戶名︰台北攝影學會。
3、 參賽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裱框,以求美觀。
4、 參賽作品如於郵寄途中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   得獎者應交付得獎作品電子檔(高於600萬畫素、解析度2000dpix3000dpi以上之JPG或TIFF檔),主辦單位有權於報紙、雜誌、網站及各項媒體發表,不另致酬。
6、 未得獎作品,於評審完畢一個月內自取,或附回郵信封由本會寄還,否則恕不退件。
7、   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獎金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8、 各獎項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9、 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台北攝影獎主席 張明芝 敬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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